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
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重要性
簡政放權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措施的穩步推進,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簡化了登記手續,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有力帶動和促進了就業。為確保改革措施順利推進、取得實效,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充分保護創業者的積極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強;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在寬進的同時實行嚴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當前,市場主體數量快速增長,市場活躍度不斷提升,全社會信息量爆炸式增長,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大數據對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也帶來了新的機遇。既要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和信息流動帶來的安全問題,也要充分認識推進信息公開、整合信息資源、加強大數據運用對維護國家統一、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提高經濟社會運行效率的重大意義。充分運用大數據的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戰略選擇,是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獲取和運用信息,更加準確地了解市場主體需求,提高服務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有利于順利推進簡政放權,實現放管結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加強社會監督,發揮公眾對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社會數據資源和社會化的信息服務,降低行政監管成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在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中積極穩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數據開放為抓手,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
(二)主要目標。
提高大數據運用能力,增強政府服務和監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運用政府數據和社會數據,健全政府運用大數據的工作機制,將運用大數據作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斷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
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運用大數據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為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供基礎支撐。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為基礎,運用大數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跨地區、多部門的信用聯動獎懲機制,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和監管效率,降低服務和監管成本。充分運用大數據的理念、技術和資源,完善對市場主體的全方位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根據服務和監管需要,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不斷降低政府運行成本。
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構建全方位的市場監管體系。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有效調動社會力量監督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市場監管格局。
三、運用大數據提高為市場主體服務水平
(三)運用大數據創新政府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積極掌握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的共性、個性化需求,在注冊登記、市場準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投資、政策動態、招標投標、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融資擔保、稅收征繳、進出口、市場拓展、技術改造、上下游協作配套、產業聯盟、兼并重組、培訓咨詢、成果轉化、人力資源、法律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主動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四)提高注冊登記和行政審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全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以簡化辦理程序、方便市場主體、減輕社會負擔為出發點,做好制度設計。鼓勵建立多部門網上項目并聯審批平臺,實現跨部門、跨層級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統一受理、同步審查、信息共享、透明公開”。運用大數據推動行政管理流程優化再造。
(五)提高信息服務水平。鼓勵政府部門利用網站和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緊密結合企業需求,整合相關信息為企業提供服務,組織開展企業與金融機構融資對接、上下游企業合作對接等活動。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作用,為司法和行政機關、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社會公眾提供基礎性、公共性信用記錄查詢服務。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優先選擇信用狀況較好的市場主體。
(七)加強統計監測和數據加工服務。創新統計調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術。加強跨部門數據關聯比對分析等加工服務,充分挖掘政府數據價值。根據宏觀經濟數據、產業發展動態、市場供需狀況、質量管理狀況等信息,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改進經濟運行監測預測和風險預警,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八)引導專業機構和行業組織運用大數據完善服務。發揮政府組織協調作用,在依法有序開放政府信息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銀行、證券、信托、融資租賃、擔保、保險等專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運用大數據更加便捷高效地為企業提供服務,支持企業發展。支持和推動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積極運用大數據技術開發新產品,切實維護國家金融信息安全。
(九)運用大數據評估政府服務績效。綜合利用政府和社會信息資源,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政府面向市場主體開展公共服務的績效進行綜合評估,或者對具體服務政策和措施進行專項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和優化,提高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施政和服務的有效性。
四、運用大數據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
(十)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創新市場經營交易行為監管方式,在企業監管、環境治理、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等領域,推動匯總整合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市場監管數據、法定檢驗監測數據、違法失信數據、投訴舉報數據和企業依法依規應公開的數據,鼓勵和引導企業自愿公示更多生產經營數據、銷售物流數據等,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型,進行關聯分析,及時掌握市場主體經營行為、規律與特征,主動發現違法違規現象,提高政府科學決策和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對企業的商業軌跡進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觀地評估企業經營狀況和信用等級,實現有效監管。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臺,增強聯合執法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全面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十二)加快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先導工程為基礎,充分發揮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的基礎作用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依托作用,建立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整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法、安全生產、質量監管、統計調查等領域信用信息,實現各地區、各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應準確采集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建立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按要求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十四)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對食品、藥品、農產品、日用消費品、特種設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產品加強監督管理,利用物聯網、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方便監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
(十五)加強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市場監管。明確電子商務平臺責任,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推行網絡經營者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和交易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網上支付安全保障,嚴厲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督管理,加強電子商務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導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健全權益保護和爭議調處機制。
(十六)運用大數據科學制定和調整監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場監管制度和政策過程中,應充分運用大數據,建立科學合理的仿真模型,對監管對象、市場和社會反應進行預測,并就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處置預案。跟蹤監測有關制度和政策的實施效果,定期評估并根據需要及時調整。
(十七)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監管的環境和機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創造條件。引導有關方面對違法失信者進行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管格局。
五、推進政府和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
(十八)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力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數據開放意識,有序開放政府數據,方便全社會開發利用。
(十九)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二十)積極推進政府內部信息交換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著力推動信息共享和整合。各地區、各部門已建、在建信息系統要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對申請立項新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未明確部門間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審批;對在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不能與其他部門互聯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過驗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的部門信息系統,一概不予審批或驗收。
(二十一)有序推進全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征信機構依法采集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聯網企業、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科研機構等社會力量依法采集相關信息。引導各類社會機構整合和開放數據,構建政府和社會互動的信息采集、共享和應用機制,形成政府信息與社會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數據資源。
六、提高政府運用大數據的能力
(二十二)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健全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整合網絡資源,實現互聯互通,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履行職能提供服務。加快推進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統籌建立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國家信息資源庫,加快建設完善國家重要信息系統,提高政務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強和規范政府數據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數據采集制度,明確信息采集責任。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要依法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和采集相關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時更新。加強對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形成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黑名單”并公開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體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電子化、系統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在戰略規劃、管理方式、技術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增強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資源價值。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統一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力量,統籌推進政府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
(二十五)加強政府信息標準化建設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設和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標準體系。嚴格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進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合理設定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二十六)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大數據資源和技術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財政資金效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技術、信息資源整合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強政府與企業合作,為政府科學決策、依法監管和高效服務提供支撐保障。按照規范、安全、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信息產品和信息技術服務的機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對所購買信息資源準確性、可靠性的評估。
七、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化征信服務
(二十七)推動征信機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支持征信機構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深入合作,依法開展征信業務,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對象的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建立起全面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各環節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二十八)鼓勵征信機構開展專業化征信服務。引導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風險防范、避免利益沖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依法向客戶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務。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應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業。鼓勵發展信用咨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關于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進一步提高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支持鼓勵國內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市場,為我國企業實施海外并購、國際招投標等提供服務。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提升產業支撐能力。進一步健全創新體系,鼓勵相關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大數據協同融合創新,加快突破大規模數據倉庫、非關系型數據庫、數據挖掘、數據智能分析、數據可視化等大數據關鍵共性技術,支持高性能計算機、存儲設備、網絡設備、智能終端和大型通用數據庫軟件等產品創新。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大數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大數據企業做強做大。推動各領域大數據創新應用,提升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科學決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長點。落實和完善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財稅、金融、產業、人才等政策,推動大數據產業加快發展。
(三十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處理好大數據發展、服務、應用與安全的關系。加快研究完善規范電子政務,監管信息跨境流動,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門政府信息記錄和采集制度。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快出臺關于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共享的政策意見。制定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共享辦法和信息目錄。推動出臺相關法規,對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作出規定,為聯合懲戒市場主體違法失信行為提供依據。
(三十二)完善標準規范。建立大數據標準體系,研究制定有關大數據的基礎標準、技術標準、應用標準和管理標準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儲、公開、共享、使用、質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術標準。引導建立企業間信息共享交換的標準規范,促進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三十三)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落實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數據的管理,加強對大數據相關技術、設備和服務提供商的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網絡和信息安全技術研發和資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手段,切實保護國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息安全。
(三十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高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企業重點培養跨界復合型、應用創新型大數據專業人才,完善大數據技術、管理和服務人才培養體系。加強政府工作人員培訓,增強運用大數據能力。
(三十五)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大數據運用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出臺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大數據運用工作,不斷提高服務和監管能力。
(三十六)聯系實際,突出重點。緊密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際,整合數據資源為社會、政府、企業提供服務。在工商登記、統計調查、質量監管、競爭執法、消費維權等領域率先開展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實現大數據匯聚整合。在宏觀管理、稅收征繳、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健康醫療、勞動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物流、社會綜合治理、收入分配調節等領域實施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推動在服務和監管過程中廣泛深入運用大數據。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負責單位 |
時間進度 |
1 |
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
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并實施 |
2 |
全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 |
工商總局、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 |
2015年12月底前實施 |
3 |
建立多部門網上項目并聯審批平臺,實現跨部門、跨層級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統一受理、同步審查、信息共享、透明公開”。 |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4 |
推動政府部門整合相關信息,緊密結合企業需求,利用網站和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為企業提供服務。 |
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 |
持續實施 |
5 |
研究制定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的政策措施。 |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并實施 |
6 |
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改進經濟運行監測預測和風險預警,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
發展改革委、統計局 |
持續實施 |
7 |
支持銀行、證券、信托、融資租賃、擔保、保險等專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運用大數據為企業提供服務。 |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民政部 |
持續實施 |
8 |
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匯總整合和關聯分析有關數據,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學決策和風險預判能力。 |
各市場監管部門 |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9 |
在辦理行政許可等環節全面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信用承諾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
各行業主管部門 |
2015年廣泛開展試點,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
10 |
加快建設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共享。 |
各省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11 |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在各領域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12 |
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強對食品、藥品、農產品、日用消費品、特種設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重要產品的監督管理,利用物聯網、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 |
商務部、網信辦會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并實施 |
13 |
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督管理,加強電子商務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導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健全權益保護和爭議調處機制。 |
工商總局、商務部、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 |
持續實施 |
14 |
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力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 |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 |
持續實施 |
15 |
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并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 |
工商總局、其他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 |
持續實施 |
16 |
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其他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17 |
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已建、在建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在部門信息系統項目審批和驗收環節,進一步強化對信息共享的要求。 |
發展改革委、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實施 |
18 |
健全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加快推進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統籌建立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國家信息資源庫,加快建設完善國家重要信息系統。 |
發展改革委、其他有關部門 |
分年度推進實施,2020年前基本建成 |
19 |
加強對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形成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黑名單”,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
各有關部門 |
2015年12月底前實施 |
20 |
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目錄。 |
各有關部門 |
2016年12月底前出臺目錄編制指南 |
21 |
引導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應用。 |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22 |
落實和完善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財稅、金融、產業、人才等政策,推動大數據產業加快發展。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23 |
加快研究完善規范電子政務,監管信息跨境流動,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
網信辦、公安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會同法制辦 |
2017年12月底前出臺(涉及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立法程序推進) |
24 |
推動出臺相關法規,對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作出規定,為聯合懲戒市場主體違法失信行為提供依據。 |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法制辦 |
2017年12月底前出臺(涉及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立法程序推進) |
25 |
建立大數據標準體系,研究制定有關大數據的基礎標準、技術標準、應用標準和管理標準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儲、公開、共享、使用、質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術標準。引導建立企業間信息共享交換的標準規范。 |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委、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網信辦、統計局 |
2020年前分步出臺并實施 |
26 |
推動實施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在工商登記、統計調查、質量監管、競爭執法、消費維權等領域率先開展示范應用工程,實現大數據匯聚整合。在宏觀管理、稅收征繳、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健康醫療、勞動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物流、社會綜合治理、收入分配調節等領域實施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 |
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階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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